6.1 道路
6.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 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 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 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1.2 居住区各级道的人行道纵坡道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1.3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6.1.4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6.1.5 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图6.1.5)。
6.2 公共绿地
6.2.1 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小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 儿童活动场。
6.2.2 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直经坡和扶手。
6.2.3 在休息坐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图6.2.3)。
6.2.4 公共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6.2.5 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 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6.3.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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