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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无障碍之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0日 12:23  新浪世博

7.1 建筑入口

城市无障碍之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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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图7.1.5-1, 图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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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7.2 坡道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图7.2.1-1, 图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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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 (图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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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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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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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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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图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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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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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

  7.3.7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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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4.1 门的净宽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m 的墙面宽度 (图7.4.1-1);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图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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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 楼梯与台阶

  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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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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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2 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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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7.6 扶 手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 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 m (图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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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 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 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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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 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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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 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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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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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7.2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图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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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3.3 此同时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7.4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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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 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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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8.1 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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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2 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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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 图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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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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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轮 椅 席 位

  7.9.1 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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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 m(图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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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至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 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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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9.3 轮椅席位

  7.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0 无障碍客房

  7.10.1 设有客房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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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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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停 车 车 位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 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图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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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志牌。

7.12 无 障 碍 住 房

  7.12.1 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7.12.2 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

  7.12.4 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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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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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2.4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12.5 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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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2.5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12.6 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 门扇开启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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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2.6 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

  7.12.7 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 m;

  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 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 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 m的扶手;

  4 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 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 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6 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衣物设施。

  7.12.8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 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 m;

  3 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 m, 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 m;

  4 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为0.40~0.50 m;

  5 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 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 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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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2.8-1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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