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建筑入口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图7.1.5-1, 图7.1.5-2)。 7.2 坡道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 (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图7.3.1)。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 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 7.3.7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m 的墙面宽度 (图7.4.1-1);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图7.4.1-2);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 楼梯与台阶 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7.5.2 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7.6 扶 手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 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 m (图7.6.1-1);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 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 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 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 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 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7.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图7.7.3): 7.7.4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7.7.5); 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 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7.8.2 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 图7.8.3-2) 7.9 轮 椅 席 位 7.9.1 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 m(图7.9.2-2);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至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 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7.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0 无障碍客房 7.10.1 设有客房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7.11 停 车 车 位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 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图7.11.3)。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志牌。 7.12 无 障 碍 住 房 7.12.1 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7.12.2 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5 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 7.12.6 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 门扇开启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 7.12.7 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 m; 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 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 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 m的扶手; 4 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 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 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6 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衣物设施。 7.12.8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 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 m; 3 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 m, 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 m; 4 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为0.40~0.50 m; 5 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 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 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表7.4.1 门的净宽
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表7.7.2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3.3 此同时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8.1 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9.3 轮椅席位
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
7.12.4 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4的规定。
表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
表7.12.4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12.5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12.6 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
表7.12.8-1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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